关于宁波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线上
录入编辑:AB模板网 | 发布时间:2022-05-01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司设立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6-02-06
第二条
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第一款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六条
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无
六、县级规定
无
七、受理机构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可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无证件(证明)办事)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住所使用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 |
(可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复印件一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方需提交) | |
(可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复印件一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为必要)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登记前不需报经批准的项目的为非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4-87679502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楼4楼商事登记服务厅14-21号窗口;宁波银行江北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街道人民路270号);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梅竹路515号);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塘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中路201号);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西草马路155号);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新都路29号);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街道育才路15号);中国银行江北育才路支行(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街道育才路248号、250号);中国银行江北孔浦支行(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环城北路东段713-723号);中国银行江北大庆南路支行(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街道大庆南路193号);中国银行江北庄桥支行(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天水家园20号、22号);中国银行江北万达支行(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江北万达广场9号楼1-1#);中国工商银行慈城支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54号中国工商银行慈城支行);慈城镇便民服务大厅(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尚志路60号);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办 | 张XX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核准/决定 | 即办 | 张XX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营业执照、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当天内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
送达 | 当天送达 | 赵XX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代办员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4-87679502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4-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楼4楼商事登记服务厅14-21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受理地点:宁波银行江北支行营业部(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街道人民路270号)
受理接待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7:00
受理地点: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梅竹路515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15-4:45
受理地点: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洪塘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中路201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7:50-16:40
受理地点: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西草马路155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6:15
受理地点: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新都路29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7:45-16:30
受理地点: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街道育才路15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6:45
受理地点:中国银行江北育才路支行(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街道育才路248号、250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受理地点:中国银行江北孔浦支行(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环城北路东段713-723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受理地点:中国银行江北大庆南路支行(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街道大庆南路193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受理地点:中国银行江北庄桥支行(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天水家园20号、22号)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受理地点:中国银行江北万达支行(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江北万达广场9号楼1-1#)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受理地点:中国工商银行慈城支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54号中国工商银行慈城支行)
受理接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15,下午13:30-16:00
受理地点:慈城镇便民服务大厅(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尚志路60号)
受理接待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4-87679502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