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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司注册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录入编辑:AB模板网 | 发布时间:2022-05-01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国务院 2019-03-02第···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三条 
第一款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款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第一款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二款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三款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必要性及描述备注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或电子必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或电子必要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纸质或电子必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的提交)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其中任、免职证明为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经济性质变更的提交)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交)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纸质或电子必要(涉及经营期限变更的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或电子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1-88380676
办公地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1-6号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受理人员办理时限审查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办事大厅1—6号窗口受理人员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办事大厅1—6号窗口受理人员0.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办事大厅1—6号窗口受理人员0.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送达通知文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决定办事大厅1—6号窗口受理人员包含在受理审查的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送达办事大厅1—6号窗口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十五、办理方式
网办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88380676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88391212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一楼注册大厅1-6号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8:30--18:00;冬季:8:3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8838067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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